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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十 五刑解

  冉有问于孔子曰:“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,信乎?”
  冉有向孔子问道:“古代的三皇五帝不用五刑,这是真的吗?”

  孔子曰:“圣人之设防,贵其不犯也。制五刑而不用,所以为至治也。凡夫之为奸邪、窃盗、靡法妄行者,生于不足。不足生于无度,无度则小者偷盗,大者侈靡,各不知节。是以上有制度,则民知所止;民知所止,则不犯。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  孔子说:“圣人设置防卫措施,贵在让人不触犯。制定五刑而不用,是为了做到最好的治理。凡是有奸诈邪恶抢劫盗窃违法妄行不法行为的人,产生于心中的不满足。不满足又产生于没有限度。没有限度,小的就会盗窃,大的则奢侈浪费,都是不知节制。因此君王制订了制度,民众就知道了什么不能做,知道了什么不能做就不会犯法。所以虽然制定了奸诈邪恶抢劫盗窃违法妄行的罪状,却没有陷入刑罚的民众。

  不孝者生于不仁,不仁者生于丧祭之无礼。明丧祭之礼,所以教仁爱也。能教仁爱,则服丧思慕,祭祀不解人子馈养之道。丧祭之礼明,则民孝矣。故虽有不孝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  不孝的行为产生于不仁,不仁又产生于没有丧祭之礼。所以明确规定丧祭之礼,是为了使人知道仁爱。能教人懂得仁爱,为父母服丧就会思念爱慕他们,举行祭礼表示人子还在不懈地赡养父母。丧祭之礼明确了,民众就会遵守孝道了。所以虽然制定了不孝的罪状,而没有陷入刑罚的民众。

  弑上者生于不义,义所以别贵贱、明尊卑也。贵贱有别,尊卑有序,则民莫不尊上而敬长。朝聘之礼者,所以明义也。义必明则民不犯,故虽有弑上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  以下犯上的行为产生于不义,义是用来区别贵贱表明尊卑的。贵贱有别,尊卑有序,那么民众没有不尊敬上级和长辈的。诸侯定期朝见天子的朝聘之礼,是用来显明义的。义显明了,民众就不会犯上。所以虽然制订了弑上的罪状,而没有陷入刑罚的民众。争斗变乱的行为产生于相互欺压,欺压的行为产生于长幼无序而忘记了尊敬和谦让。乡饮酒之礼,就是用来显明长幼之序和尊崇敬让的。长幼有序,民众怀着敬让之心,即使设立了争斗变乱的罪状,也没有陷入刑罚的民众。

  斗变者生于相陵,相陵者生于长幼无序而遗敬让。乡饮酒之礼者,所以明长幼之序而崇敬让也。长幼必序,民怀敬让,故虽有斗变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  “相互欺压容易产生争斗变乱的行为,长幼无序忘记了尊重和谦让容易产生相互欺压的行为。乡饮酒之礼,就是用其来区分明确长幼顺序而推崇尊崇敬让的。长幼有一定的顺序,百姓心怀敬让,就算设置了争斗变乱的罪状,也没有百姓陷入刑罚。

  淫乱者生于男女无别,男女无别则夫妇失义。婚礼聘享者,所以别男女、明夫妇之义也。男女既别,夫妇既明,故虽有淫乱之狱,而无陷刑之民。
  淫乱的行为产生于男女无别,男女无别夫妇间就失去了情义。婚礼和聘礼享礼,就是用来区别男女和显明夫妇情义的。男女既已有别,夫妇情义既明,即使制定了有关淫乱的罪状,而民众也没有陷入刑罚的。

  此五者,刑罚之所以生,各有源焉。不豫塞其源,而辄绳之以刑,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。
  这五种情况,是刑罚产生的原因,是各有根源的。不预先堵住其根源,而动辄使用刑罚,这叫做给民设下陷阱来陷害他们。”

  “刑罚之源,生于嗜欲不节,失礼度者,所以御民之嗜欲,而明好恶顺天之道,礼度既陈,五教毕修,而民犹或未化,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。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狱者,则饬制量之度;有犯不孝之狱者,则饬丧祭之礼;有犯杀上之狱者,则饬朝觐之礼;有犯斗变之狱者,则饬乡饮酒之礼;有犯淫乱之狱者,则饬婚聘之礼。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,虽有五刑之用,不亦可乎!”
  “刑罚的根源,起于人们不能节制自己的欲望。礼制和法度,就是用来限制民众过度的欲望而显明善恶的。顺应天道,颁布礼制和法度,修明五教,但是还有一些民众没有被教化,那么还必须阐明法典,进一步申明法令使效果巩固。有犯奸作科违法妄行行为的,就用制度法规来整治;有犯不孝之罪的,就用丧祭的礼仪来整治;有犯杀害君上之罪的,就用朝廷之礼来整治;有犯争斗扰乱治安之罪的,就用乡饮酒礼来整治;有犯淫乱之罪的,就用婚聘之礼来整治。三皇五帝教化民众就是这样做的。虽然有应用五刑的情况,不也可以吗?”

  孔子曰:“大罪有五,而杀人为下,逆天地者罪及五世,诬文武者罪及四世,逆人伦者罪及三世,谋鬼神者罪及二世,手杀人者罪及其身,故曰大罪有五,而杀人为下矣。”
  孔子又接着说:“大罪有五等,杀人为最低一等。犯悖逆天地罪行的要惩罚五代,犯诬蔑周文王、武王罪行的要惩罚四代,犯悖逆人伦罪行的要惩罚三代,犯用鬼神害人罪行的要惩罚二代,犯杀人罪行的只判他本人的罪。所以说大罪有五种,而杀人的罪是最低一等的。”

  冉有问于孔子曰:“先王制法,使刑不上于大夫,礼不下于庶人,然则大夫犯罪,不可以加刑,庶人之行事,不可以治于礼乎?”
  冉有问孔子说:“先王制定法律制度,规定刑罚不加到大夫身上,礼不用到平民身上。那么,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加刑?平民行事就可以不用礼来约束了吗?”

  孔子曰:“不然,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,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,故古之大夫,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,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,则曰 ‘簠簋不饬’;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,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,则曰 ‘帷幕不修’也;有坐罔上不忠者,不谓之罔上不忠,则曰 ‘臣节未着’;有坐罢软不胜任者,不谓之罢软不胜任,则曰‘下官不职’;有坐干国之纪者,不谓之干国之纪,则曰 ‘行事不请’。此五者,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,而犹不忍斥,然正以呼之也,既而为之讳,所以愧耻之,是故大夫之罪,其在五刑之域者,闻而谴发,则白冠厘缨,盘水加剑,造乎阙而自请罪。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。其有大罪者,闻命则北面再拜,跪而自裁,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。曰:‘子大夫自取之耳,吾遇子有礼矣。’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,教使然也。’所谓礼不下庶人者,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,故不责之以备礼也。”
  孔子说:“不是这样的。凡治理君子,用礼来约束他的心,是因为把他们归属为有廉耻之节的人。所以古代的大夫,有犯了不廉污秽之罪而被罢免放逐的,不叫做因不廉污秽而放逐,而叫做 ‘簠簋不饬’;有犯淫乱或男女无别罪行的,不叫做淫乱或男女无别,而叫做 ‘帷幕不修’;有犯罔上不忠罪行的,不叫做对上不 ‘忠,而叫做 ‘臣节未着’;有犯软弱无能不胜任其职之罪的,不叫不胜任其职做软弱无能,而叫做 ‘下官不职’;有触犯国家法纪之罪的,不叫做触犯国家法纪,而叫做‘行事不请’。这五种情况,大夫既已自定罪名了,仍不忍正面直呼他有罪,接着还要为他隐讳,这是为了让他们感到羞愧。因此大夫犯了罪,他的罪行在这五种之内的,知道自己要被谴责问罪,就会戴上用毛作帽带的白色帽子,穿上白色的丧服,端着盛水的盘子,上面放一把剑,自己走到君王那里,表示要谢罪。君王不派有关司法官吏施以刑罚。犯有大罪的,听到君王的命令则面向北下拜,跪下自杀。君王也不派人按着他身体用刑,只是说:‘这是大夫你自己咎由自取,我对你已经有礼了。’即使是刑不上大夫,而大夫犯罪也不能逃避处罚,这是教化的结果。所谓礼不下庶人,是因为雇人忙于生计的事不能很好地学习礼,所以不能要求他们有完备的礼仪。”

  冉有跪然免席曰:“言则美矣,求未之闻,退而记之。”
  冉有听完孔子的话,跪行离开了席位,说:“您说得太好了,我还从未听说过,回去后要记下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