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六·治盗法不同
唐崔安潜为西川节度使,到官不诘盗。曰:“盗非所由通容,则不能为。”乃出库钱置三市,置榜其上,曰:“告捕一盗,赏钱五百缗。侣者告捕,释其罪,赏同平人。”未几,有捕盗而至者。盗不服,曰:“汝与我同为盗十七年,赃皆平分,汝安能捕我?”安潜曰:“汝既知吾有榜,何不捕彼以来?则彼应死,汝受赏矣。汝既为所先,死复何辞?”立命给捕者钱,使盗视之,然后杀盗于市。于是诸盗与其侣互相疑,无地容足,夜不及旦,散逃出境,境内遂无一人为盗。予每读此事,以为策之上者。及得李公择治齐州事,则又不然。齐素多盗,公择痛治之,殊不止。他日得黠盗,察其可用,刺为兵,使直事铃下。间问以盗发辄得而不衰止之故。曰:“此由富家为之囊。使盗自相推为甲乙,官吏巡捕及门,擒一人以首,则免矣。”公择曰:“吾得之矣。”乃令凡得藏盗之家,皆发屋破柱,盗贼遂清。予乃知治世间事,不可泥纸上陈迹。如安潜之法可谓善矣,而齐盗反恃此以为沈命之计,则变而通之,可不存乎其人哉!
唐朝的崔安潜被委任为西川节度使,到任后并不先去整治社会上的盗贼,他说:“如果没有所经之处人们的通容,盗贼就无法达到目的。”于是,他从公家仓库里拨出巨款放到三个市场上,并且张贴告示宣布:“告发和捕捉到一名盗贼,赏钱五百缗(一千文为一缗)。如果同伙告捕,则免其罪,赏钱和一般人一样多。”不久,有人送来了一个盗贼。盗贼很不服气地向捕捉他的人嚷道:“你和我一同为盗十七年,赃物都平分,你怎么能捉我呢?”崔安潜说:“你既然知道已经出了告示,为什么不将他捉来?如果你把他捉来,那么他应当被处死,而你则要受到奖赏。现在你既然已经被人家告发了,就应当处死,还有什么可说的呢?”随即下令付给捕盗者赏钱,让盗贼亲眼看见,然后将这个盗贼在街市上处死。于是,盗贼们与其伙伴们相互猜疑,竟然在一夜之间纷纷散逃出境,从此境内再无一人为盗。我每读此事,总认为崔安潜的做法的确是治盗贼的上策。后来,当我读了李公择治理齐州(今山东济南)的事迹,才知道还有更高明的办法。齐地一向多盗贼,李公择严加治理,但是屡禁不止。有一次,一名狡猾的惯犯落网,李公择发现他可以利用,便在他的脸上刺字编入军队,分在自己帐下听差。李公择询问齐州盗贼大量被捕却屡禁不止的原因,那个盗贼回答说:“这是由于富裕之家为他们作掩护的缘故。假如使盗贼自相为甲乙,而管理巡捕上门搜查,捉住一个窝藏犯予以重罚,借此杀一儆百,这样不久之后,就可以没有盗贼之患了。”李公择说:“我有办法了!”于是,便下令凡是窝藏盗贼的人家被发现后,一律拆除房子。没过多久,盗贼就绝迹了。我从上述两件事中认识到,世上的事情,不能拘泥于书本上的记载。像崔安潜的办法可以说是高明的了,但齐地的盗贼反而借此作为保命之计,可见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变通,关键还是事在人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