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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观

在中国语文中,自治二字作为一个固定词组连用,盖始自《商君书》,在其《定分篇》中,自治一词,凡三见。曰: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,不敢开一言以枉法;虽有千金,不能以用一铢。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,皆务自治奉公。曰: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,所以定名分也。名分定,则大诈贞信,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。又曰: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,非不刑杀也,行法令明白易知,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,知万民皆知所避就,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。,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,故天下大治也。

从字面的意思看,《商君书》中的自治,是指民众自己治理自己。法家学派中,商鞅一派最重视法的功能,他们强调整个社会应在法制的控制之下,依法而行事,吏民皆知法守法,在这个前提下,民众做好自己分内的职事则可,此即为自治。但是,在《商君书》特定的语境下,自治仍有自己特有的意涵,即第一,自治是法制框架下的自治,实际上是法制框架下的无条件顺从;第二,从中可能体察出民众自由和权利的缺失。笔者不揣浅陋,略述其所以,,以就教于方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