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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部·卷十七

  ○除名

  何法盛《晋中兴书》曰:胡毋崇为永康令,多授货赂,政治苛暴,诏都街顿辈筳百,除名为民。

  《隋书》曰:贺若敦被除名,每出怨言。晋公护徵还,令自煞。临刑,呼子弼,谓曰:"吾欲必平江南,然此心不果,汝当成之。吾以舌死,汝不可不思。"引锥刺弼舌出血,诫以慎口。

  又曰:贺若弼坐免官,弼怨望愈甚。后数年,下弼狱。上谓之曰:"我以高颎、杨素为宰相,汝唱言云此二人惟堪啗奋鼹,是何意也?"弼曰:"颎,臣之故人;素,臣之舅子。臣并知其为人,诚有此语。"公卿奏弼怨望,罪当死,上惜其功,於是除名为民。

  又曰:高颎得罪,除名为民。颎初为仆射,其母诫之曰:"汝富贵己极,但有一斫头耳,尔其慎之。"颎由是常恐祸变。及此,颎欢然无恨色,以为得免於祸。

  又曰:权武为潭州总管,晚生子,与亲客宴集。酒酣,遂擅赦所部内狱囚。武帝以南越边远,治从其俗,务適便宜,不依律令,而每言当今法急,官不可为。上令有司案其事,皆验。上大怒,命斩之。武於狱中上书,言其父为武元皇帝战死於马前,以此求哀。由是除名为民。

  《晋律》曰:吏犯不孝,谋煞其国王侯伯子男,官长诬偷授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,虽遇赦,皆除名为民。

  又曰:除名,比三岁刑。

  又曰:其当除名,而所取饮食之用之物,非以为财利者,应罚金四两以下,勿除名。

  晋潘岳《闲居赋叙》曰:今天子谅闇之际,领太傅主簿府诛,除名为民,俄而复官。

  ○免官

  《后汉书》曰:梁松迁太仆,数为私书请托郡县。二年发觉,免官,遂怀怨望。四年冬,乃悬飞书诽谤,下狱免。

  《宋书》曰:庾登之为司徒长史,南东海太守府公彭城王义康专览政事,不欲自下厝意,而登之性刚,每陈己志。义康不悦,出为吴郡太守,以赃货免官。

  又曰:谢灵运在会稽,亦多徒众,惊动县邑。太守孟顗因灵运横恣,表其异志。灵运驰诣阙,上表自陈本末。文帝知其见诬,不罪也,以为临川内史。在郡游放,不异永嘉。为有司遣使随州从事郑望生收灵运,兴兵叛逸,遂有逆志,为诗曰:"韩亡子房奋,秦帝鲁连耻。本自江海人,忠义感君子。"追讨禽之送廷尉,廷尉论上斩刑,上爱其才,欲免官而己。彭城王义康坚执,谓不宜恕,诏以谢玄勋参微管,宜宥及后词,降死,徙广州。

  《晋律》曰:免官比三岁刑,其无贞官而应免者,正刑召还也。

  又曰:有罪应免官,而有文武加官者,皆免所居职官。

  又曰:其犯免官之罪,不得减也。

  又曰:其当免官者先上。(免官,谓不听应收治者也。)

  ○收赎

  《书》曰:金作赎刑。

  又曰:墨辟疑赦,其罚百鍰。(六百两曰鍰。鍰,黄铁也。)劓辟疑赦,其罚惟倍。(倍百为二百也。)剕辟疑赦,其罚倍差。(倍差谓俗之文半为五百鍰。)宫辟疑赦,其罚六百鍰。大辟疑赦,其罚千鍰。

  《国语》曰:桓公问:"齐国寡甲兵,为之若何?"(甲,铠。兵,弓矢之属。)管仲对曰:"轻过而移诸甲兵,(诸,之也。谓轻其过,使以甲兵赎罪。)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,(重罪,死罪。犀,犀皮,可为甲。戟,战戟也。秘长二又六尺。)轻罪赎以鞼(劬位切)盾一戟,(轻罪,劓刖之属。鞼盾,缀革有文加续。)小罪谪以金分。"(小罪,不入五刑者。以金赎分两之差,今之罪金是也。《书》曰:金作赎刑也。)

  《家语》曰:鲁国之政法,赎人臣妾於诸侯者,皆取金于府。子贡赎之而辞不取。孔子闻之曰:"赐失之矣。夫圣人举事,可以移风易俗,而教导可以施於百姓,非独適身之行也。今鲁国富者寡,贫者多,赎人授之益金则为不廉,则何以相赎乎?自今己后,鲁人不复赎人法于诸侯矣。"

  《汉书》曰:文帝常行中渭桥,有一人闻跸,匿桥下。久,以为跸过,走出,乘与马惊。廷尉张释之奏犯跸,当罚金。帝怒曰:"赖吾马和柔,他马己伤败我,廷尉乃罚金耶?"

  又曰:张敞上书,论死刑以下出粟赎罪,以给军用。萧望之以为,父兄囚执,子弟将不顾死亡之患,败乱之行,以赴财利求救,一人得生,十人以丧,且富者得生,贫者独死,刑法不一也。

  又曰:贡禹上言:孝文皇帝时,贵廉洁,贱贪行。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,皆禁锢不得为吏,无赎罪之法,故令行禁止,海内大化。武帝始临天下,尊贤用士,开地广境,日见功大,遂纵嗜欲,乃行一时之变,使犯法者赎罪,入穀者补吏,是以官乱民贫,盗贼并起。

  又曰:卫青为太中大夫,元光六年拜为车骑将军,击匈奴,出上谷。公孙敖出代郡,李广出雁门。敖亡七千骑,广为虏所得,得脱归,皆当斩,赎为庶人。

  又曰:赵食其,礻殳祤人也。(礻殳,丁外切。栩,许羽切。)为右将军,从大将军出定襄,迷失道当斩,赎为庶人。

  又曰:博望侯拯喂、郎中令李广俱出右北平异道,匈奴左贡王将数万骑围广。广与战二日,骞至,匈奴引兵出。骞坐行留当斩,赎为庶人。

  又曰:右卫将军苏建亡军,独身脱还,赎为庶人。

  《后汉书》曰:孝明时诏:"亡命自殊死以下赎,死罪缣四十匹;左趾至髡钳城旦舂,十匹;完城旦舂至司寇五匹。犯罪未发觉,诏书到日自告者,半入赎。"

  《晋书》曰:王弘有政绩,后为河南尹,苛碎。坐桎梏罪人,以泥墨涂面,置深坑中,饿不与食,又擅纵五岁刑以下二十人,为有司所劾。帝以弘累有政绩,听以赎罪论。

  又曰:烈王无忌,闵王承之子也。承为荆州刺史王廙所害。江州刺史褚裒当之镇,无忌讥觿阳尹桓茎勮饯於版桥。时王廙子丹阳丞耆之在坐,无忌志欲复雠,拔刀将手刃之,裒、景命左右救捍,获免。御史中丞车灌奏无忌欲专煞人,付廷尉科罪。成帝诏曰:"王当以体国为大,岂可寻绎由来,以乱朝宪?主者其申明法令,自今己往,有犯必诛。"於是听以赎论。

  《齐书》曰:到捴,永明元年为御史中丞。车驾幸丹阳郡,宴饮,捴恃旧,酒后狎侮同列,谓庾杲之蠢尔蛮荆,其俗鄙。复谓虞悰曰断发文身,其风陋。王晏既贵,雅步从容,又问曰:"王散骑复可故尔?"晏先为国常侍,转员外散骑郎,此二职清华所不为,故以此嘲之。王敬则执榠查,以刀子削之,又曰:"此非元微头,何事自吃之?"为左丞庾杲之所纠,以赎论。

  《唐书》曰:后魏起自北方,属晋室之乱,部落渐盛。其主乃峻刑法,每以军令从事。人乘宽政,多以违令得罪,死者以万计,於是国中骚然,其后,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。

  《会稽典录》曰:杨矫为右丞,诣南宫取急案条閤旧事,於复道中逢太常羊柔不避车,又下矫纠奏柔以为知丞郎应行威仪有序,九列外官而公干犯,请廷尉治柔罪。诏勿治,以三月俸赎罪。

  《晋律》曰:其年老小笃癃病及女徒,皆收赎。

  又曰:诸应收赎者,皆月入中绢一匹,老小女人半之。

  又曰:赎死,金二斤也。

  又曰:失赎罪囚,罚金四两也。

  又曰:以金罚相代者,率金一两以当罚十也。

  ○禁锢

  《传》曰:楚共王即位,将为阳桥之役,使屈巫聘于齐,且告师期。巫臣尽室以行。遂奔晋,晋人使为邢大夫。子反请以重币锢之,(禁锢勿令仕。)王曰:"其自为谋也,则过矣;其为吾先君谋也,则忠。忠,社稷之固也,所盖多矣。(盖,覆也。)且彼若能利国家,虽重币,晋将可乎?(言不许。)若尾嫳於晋,晋将弃之,何劳锢焉?"

  又曰:会于商任,锢栾氏也。(禁锢栾盈,使诸侯不得授之。)二十二年,会于沙随,复锢栾氏也。(晋知栾盈在齐,故复锢也。)

  《后汉书》曰:河内张成善说风角,推占当赦,遂教子煞人。李应为河南尹,督促收捕,既而逢宥获免。应愈怀愤疾,竟案煞之。初,成以方艰嗷通宦官,帝亦颇讯其占。成弟子牢循因上书诬告应等养太学游士,交结诸郡生徒,更相驱驰,共为部党,诽讪朝廷,疑乱风俗。於是天子震怒,班下郡国,逮捕党人,布告天下,使同忿疾,遂收执应等。其辞所连及陈实之徒二百馀人,或有逃遁不获,皆悬金购募。使者四出,相望於道。明年,尚书霍谞、城门校尉窦武并表为请,帝意稍解,乃皆赦归田里,禁锢终身,而党人之名犹书王府。熹平五年,永昌太守曹鸾上书大讼党人,言甚方切。帝省奏大怒,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,送槐里狱,掠煞之。於是又诏州郡,更考党却逝生故吏父子兄弟,其在位者,免官禁锢,爰及五属。(谓斩缞、齐缞、大功、小功、緦麻也。)

  又:韩棱初为郡功曹,太守葛兴中风,病不能听政,棱阴代兴视事,出入二年,令无违者。兴子尝发教欲署吏,棱拒执不从,因令怨者章之。(章谓令上章告言之。)事下案验,吏以棱掩兴病,专典郡职,遂致禁锢。显宗知其忠,后诏特原之。

  又曰:弟五伦上疏云:"三辅论议者,至云以贵戚废锢当复,以贵戚浣濯之,犹解酲当以酒也。(病酒曰醒。)诐险趋势之徒,诚不可亲近。"

  《齐书》曰:王宴弟诩,位少府卿。敕未登黄门郎,不得畜女伎。诩与射声校尉阴玄知坐畜伎免官,禁锢十年。敕特原。

  《典略》曰:马骋在东观十六年,以为久费精思,非养生之道,擅去离署,免官,禁六年。

  崔鸿《前燕录》曰:辽东内史宋该举侍郎韩偏为孝廉,慕容俊令曰:"夫孝廉者,道德沉敏,贡之王庭,偏往助叛徒迷固之罪。及王威临讨,凭城丑詈,此则勃之甚,奈何举之?该下吏可正四岁刑,行财祈进,亏乱王典,可免官,禁锢终身。"

  《晋令》曰:犯免官,禁锢三年。

  《郑玄别传》曰:玄病笃,与益恩书曰:"吾预党禁锢十四年也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