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品思想
全书分为释冤、辩诬、鞫情、议罪、宥过、惩罪、察奸、核奸、摘奸、察匿、证匿、钩匿、察盗、迹盗、谲盗、察贼、迹贼、谲贼、严明、矜谨二十门。清朝四库全书将上述二十门归入八卷。
卷一为释冤上。郑克认为人们遭受冤枉,大多是起因于案情是非难辨,而判案的官吏又不能细查慎处,便躁怒地滥施威刑,结果导致无辜蒙冤。他反对刑讯逼供,认为执法官的明察可以释冤,古人核查案件办法极多,卜筮之言,奇怪异常之事,都要竭尽心力进行分析。核查案情的方法,大概有三种,一是察色,一是察辞,一是察情,如果犯罪事状稍有可疑,不应急忙地信以为实,长期拘押,为之伸理,从道理上讲也是应该的。执法官用诈谋钩取隐情,,用以验证诬告,目的是为了平反冤狱,亦是可行的。执法官哀怜无辜,细查慎处,合乎《周易》所说议狱缓死之义,所以能捕获真正贼犯。君子所贵者,不在于核查奸伪,而在于平反冤狱。最后郑克发出若非军侯受财不诘,则此狱岂难辨乎?惟上下相蒙,不以狱事为事,故莫之辨耳广的感叹。
卷二为释冤下,郑克揭示了负责巡捕的吏人,有时放纵盗贼,却逮捕无辜的平民作替罪羊,平反昭雪全要靠官吏能否明察。他对掌管刑狱者提出规劝,滥杀好人,枉死无辜平民,都是由于官吏们不仔细谨慎地追赃索证,而急于结案造成的。只凭赃证,不觉情理,赃据有时不是真赃,证据有时不是实证,只有根据情理加以辨查,然后才不至于冤枉无辜。法官考察案情,假如怀疑其中有冤,即便囚犯并无冤词,也不可以急忙判决的见解。他主张审理案件要徐缓,,戒在严酷急躁,大凡辨查案情,或根据神气相貌,或据情理,或据事迹,这三条都足以判知犯人是否含冤。他反对吏人肆意进行拷打,使无辜平民含冤而死,作为主管刑狱之官的鉴戒。情理与证据并用,能够辨清冤情。人们诉冤,最怕受到压抑阻塞。疯子和哑巴都是为人所忽略和鄙弃的,他们有了冤枉,不能伸理,也很可怜。
卷三为辨诬和鞫情。郑克说明了一个道理:一定之理虽是一定不变的,事情却有偶然巧合,固执着理去处理事情,有时也行不通,结果精通事理之人反被晓畅事故之人嘲笑。只有如滚珠那样滚动不滞,像镜子那样映照难欺,才能事理兼明,从而情状必得。他指出辨明诬陷的方法是见闻广博,观察深刻,不被欺惑。诬陷本身并不难辨明,但有时迫于威势不敢去查清,这种案件就只有见义勇为的人才能处理了。智慧不足,就会有所迷惑,从而对难查的诬陷就不能辨明;,勇气不足,就会有所畏怯,从而对易查的诬陷不敢去查辨。仔细耐心地进行审讯,案问他们所抵赖的,揭明他们所隐瞒的,使他们理屈词穷,真情暴露,势必自动屈服,这样就用不着严刑拷打了。审讯案件的方法,或是先根据犯人的面色进行考察,或是先根据犯人的供辞进行考察,确知他们不属于负冤被诬之后,再检验事实,验证实物,仔细耐心地进行审讯,这样就没有查不清的真情了。审查案情的方法,有正,有诈。只要方法精熟,案情一定能够查明。,那些专靠严刑拷问的人,乃是没有办法的人。
卷四为议罪和宥过。郑克讲出这样一个道理:同是冤痛之情,有的得到伸理,有的却被抑屈,这里面有着当时的具体环境与具体条件。封建法律是根据封建伦理精神来具体执行的。执法要公平,以为天下示范。设身处地去评议事物就是实,舍弃现象去探求真情就是真,二者相合,就是追求真实。他主张正确使用法律类推原则,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。
卷五为惩恶和察奸两门。郑克认为惩治奸恶乃是减少诉讼的方法。宥过门纪载的事情,有的是在法律之中加以取舍。惩恶门记载的事情,有的是在法律之外加以诛戳。二者之所以不同于议罪门,就在于议罪门记载的事情,其处罚和决断都有所依据,或轻或重没有不符合法律的。他主张君子惩治奸恶,不必都在法外进行诛戳。折狱龟鉴之为书,以释冤、辨诬、鞫情、议罪、宥过、惩罪、声明、矜谨八篇为正,而关于奸、匿、盗、贼的十二篇只是作为惩罪的例子。,古人惩治这四种罪恶,以严明为主,以矜谨为辅。
卷六有核奸,极奸、察匿、证匿四门。郑克用一系列故事说明这一个道理:揭发奸伪,钩取隐匿的方法,都和审查案情的方法相同,但必须使用诈谋之术。尽心于事的君子也不可忽视。人的互相杀害,不是因为仇杀,就是因为财和色。
卷七为钩匿、察盗、迹盗、谲盗、察贼、迹贼、谲贼七门。卷八有严明和矜谨两门,郑克主张严明的佐证,认为办案的态度要谨慎、怜惜。
《折狱龟鉴》是要为断狱者提供借鉴,借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及其后的按语,讲出在具体办事过程中,执法官应遵循的种种方法和应持有的态度,包括如何分辨、是否为冤例,为民伸冤;反对刑讯逼供,可以用正面的方法如明察,也可以用反面的方法如诈谋发现真正的罪犯;哪些过错可以宽宥,哪些不能姑息。还有用物证察明案情,对嫌疑犯察言观色。严格遵守法理,深入体察人情,办案要持着矜谨的态度等等。